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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无锡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苏办发〔2019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无锡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第一名称: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第四条  医院地址:无锡市槐树巷48号;医院网址:www.wxfuyou.com

第五条  医院性质: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执业登记机关: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九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疗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本医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一条  无锡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委”)代表无锡市人民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审定本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维护医院的公益性,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本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对本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为本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医院具有以下权利:

(一)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无锡市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二)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三)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四)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医院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医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员工的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员工的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医院的组织

第一节  医院党委

第二十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按照相关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

 

第二节  医院纪委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三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  医院成立工会委员会、共青团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团委)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三十六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设立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等,按期规范换届。

第三十七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的职工代表联席会议。

(四)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有关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申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参与医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院团委设团委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团委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团委委员数量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规定设置。

第三十九条  医院团委应积极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能,当好新时代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四十条  团委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医院团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党的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与青年的模范作用。

(三)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健康向上的团日活动。

(四)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五)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

(六)办理团组织关系接转、团费收缴、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等。

(七)开展“青字号”品牌创建工作。

 

第五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医院的监督机构,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期换届,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范程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由单位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并明确其相应职责和运作制度,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章  医院的决策

第一节  党委会议

第四十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由党委书记随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  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听取院长的意见,充分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后方可上会,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党委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十条  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省市委及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髙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职责权限内违纪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讨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节  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

第五十四条  医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报院长同意后上会。议题主办处室一般应提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医院办公室,由医院办公室汇总后送达与会领导,以便事先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医院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五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招生培养工作,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重大议题应暂缓上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医院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六十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六章  医院的运行管理

第一节  管理层

第六十三条  医院管理层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总会计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十四条  管理层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中层管理人员。

(五)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五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六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八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七十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七十一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七十二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十三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七十四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七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八十条  医院执行政府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节激励机制

第八十一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八十二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八十三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八十四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五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八十六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六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八十八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八十九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九十一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仁爱、和谐、德高、业精”的院训,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九十二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宣传部门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九十三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九十四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九十五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九十六条  医院院徽:

说明: 新院徽

释义:(1)院徽图形外框由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中文和汉语拼音合成,具有保护、保健母婴之意。(2)内部的简洁块面构画出天使双手托起母婴的画面。(3)整个标志形象生动,识别性强,象征妇幼保健院医务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

第九十七条  医院院歌:天使之歌。

 

第八章  医院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十八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医院可以分立、合并、变更所有制及终止。

第九十九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条  医院的分立、合并及变更所有制时,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提议终止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并报医管委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由医管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报告经医管委审议通过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医管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的起草、修订与废止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医院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提交党委会议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过讨论审议后,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终止时本章程自行废止。

 

第十章   

第一百零八条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发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涉及业务范围事项的,以执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十条  职工违反医院章程的,依照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第一百十三条  本章程自执业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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