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要
求,请来院办理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符合条件者无法申请复印,现将流程公示(详见流程)。
注:1、2016年前住院病历已托管保存,申请后需预约复印;
2、除以上材料外,必要时我们将与患者电话联系核实信息;
3、申请地点:妇幼急诊室对面大铁门内病历复印处(102办公 室);
4、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15,下午13:30-16:30(夏令时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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